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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报工作指南
作者:  审核: 来源:  编辑: 点击:[] 日期:2009年06月26日

 

一、关于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基本政策

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当前确定的经办金融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青岛市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年办理一次,每次办理一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也就是说,已经申请2009-2010学年贷款者,如2010-2011学年学费和住宿费也需要通过助学贷款来解决,仍需要再次提出申请),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如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4.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5.关于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认定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共同借款人须在规定的时间与借款学生一起办理相关申请、审批、发放手续。共同借款人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并且需要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

(二)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5.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

1.申请审批阶段

学生向学院(部)提交申请-学院(部)审查贷款资格并将通过资格审查学生名单通过学院(部)端口录入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报系统-学校审核批准申贷学生信息并通过申报系统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批复各高校并将名单经各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转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受理申办阶段

学校为学生出具《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联),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关内容-学生持以上材料到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盖章后的证明和申请表以及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办理审批手续并为通过审批的学生办理结算代理行账户开立手续-结算代理行为学生开立账户并转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为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学生持回执单返校并交学院(部)

3.贷款发放阶段

学院(部)汇总回执单统一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后将回执单寄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高校回执单统一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回执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冲学费并开具学费收缴凭证。

(四)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携带的申请材料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持以下材料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都挂靠在当地教育局)办理申请手续: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压感复写,一式两份;

2.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1份;

3.借款学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户口簿(含有派出所公章的第1页、家庭索引页和学生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6.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新要求,申请学生在办理贷款受理发放手续时,除提交纸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外,还需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向县(市、区)资助中心提供该表电子版。校资助中心已将该表电子版及填写说明挂在资助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请有关同学及时下载填写,并按照要求通过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提交给县(市、区)资助中心。填写时请注意,电子版与纸质的《申请表》的内容一定要一致。

二、关于2009-2010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报注意事项

(一)受理发放工作的时间

2009-2010学年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发放工作定于720日至920日之间进行,地级市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挂在资助中心网站下载专区内,申请学生在遇到有关问题是可拨打地级市、县(市、区)两级资助中心电话咨询。暑假期间,校资助中心将开通咨询热线0532-88957968,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解答申请学生疑问,周末正常值班。

根据我校此次贷款申办情况,请申请学生在暑假期间尽早回家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确保在下学年开学报到之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单》于91日(周二)之前交给辅导员或本学院(部)负责资助的老师。各学院(部)负责资助的老师请于94日(周五)之前将回执单汇总后一起报学校资助中心。

(二)关于容易遇到的问题

从往年贷款申办情况来看,最经常出现的就是申贷材料出问题,有的是填写时出错了,有的是材料在申办过程中丢失了,有的是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必须证件丢失了等等。因此,申请学生一定要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申贷材料,一定要提前通知共同借款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必须材料,一定要尽早回家办理。如遇到现在就丢失了有关证件的,必须办理加急补办手续,助学贷款的材料审核极其严格,不能通过开具证明来解决证件丢失等问题。

(三)获贷后的注意事项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促进和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寒门学子的关爱。学生申请并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应牢记党和政府的关怀,全额将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切实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好好学习,奋发图强,早日成才,并严格按照承诺和合同约定,在毕业后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做诚实守信的典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信息直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个人征信系统),如果借款人发生违约现象,除必须缴纳规定的罚息之外,违约记录还将记入个人信用报告,违约借款人在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如贷款买房、买车)时,经办银行将拒绝办理,且违约记录将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保存时效长达7-10年,将对违约借款人的经济生活将造成极坏的影响。

3.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有关部门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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