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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作者:  审核: 来源:马寒  编辑: 点击:[] 日期:2016年05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本次评奖活动由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评奖委员会职责,由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

2.各高等院校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处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二、报送要求

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附件1)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

请有意申报的教师于6月11日16:00前以学院为单位将参评成果纸质材料报送科科技处5020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申报材料QQ传送。

具体材料要求:

1.《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1份)和匿名活页(一式三份)。

2.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结题证书、获奖证书、成果应用或采纳证明等),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匿名,一律装订成册。匿名是指将成果中所有能透露出作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遮蔽。如果有信息遗漏或遮蔽不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特别说明:有关证明材料中著作、论文(不少于5000字)、教材等提供1份原件,3份匿名复印件(也可匿名原件);证书类材料提供4份复印件,其中3份匿名。

联系人:戴尊红

联系电话:56998

附件2:教育成果奖评审书

附件3:教育成果奖活页

附件4:教育成果奖汇总表

附件1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山东省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质量,规范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程序,特制订《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5号)要求为依据,传承严谨求实的治学风尚,以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与创新为使命,服务于山东省教育决策和教育实践需求,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质量第一;注重省内外影响,突出社会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评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山东省教育厅成立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选奖励办法、评审规则和奖项,审定最终获奖成果,处理相关异议等。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有关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市、各单位应确定相应评奖机构,负责组织本市、本单位参评成果的申报、资格审查、初评、推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章    参评要求

第八条  申报者要求

1.在山东从事教育工作。

2.以集体署名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

3.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4.申报成果奖者本届限报一项成果。

第九条  参评内容与形式

1.参评内容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但是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采纳的教育科研成果,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或山东省教学成果奖评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人文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2.参评内容类型

(1)决策咨询类

主要涉及教育行政决策咨询而开展的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调查研究、比较研究等所取得的优秀成果。

(2)理论创新类

主要涉及对认识教育规律、促进学科发展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有显著引领作用的优秀理论成果。

(3)实践探索类

主要涉及对解决教育教学实践问题有新思路、新对策,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显著应用和推广价值的优秀实践成果。

3.参评成果时间范围

(1)所有成果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完成结题或被行政部门采纳(转化为行政决策)。

(2)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成果,以版权页第一版日期为准。

(3)被行政部门采纳(转化为行政决策)的成果,以行政部门采纳时间为准。

(4)虽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在上述时间内已完成结题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时间为准)。

4.参评成果形式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不少于5000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条  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满足我省教育科学发展的新需要。基本条件如下: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2. 学术上要求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 社会反映上要求所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行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4. 以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五章    报送要求

第十一条  报送材料

1.《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1份)和匿名活页(一式三份)。

2.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结题证书、获奖证书、成果应用或采纳证明等),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匿名,一律装订成册。匿名是指将成果中所有能透露出作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遮蔽。如果有信息遗漏或遮蔽不严,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特别说明:有关证明材料中著作、论文(不少于5000字)、教材等提供1份原件,3份匿名复印件(也可匿名原件);证书类材料提供5份复印件,其中3份匿名。(推荐单位负责审核证书类材料的原件)

3.组织单位报送材料要求

(1)申报者的所有报送材料。(每个申报者的材料单独装袋或打包)

(2)《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推荐汇总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所有表格材料均可从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站(网址:http://www.sdjky.net)下载。报送的上述所有材料一律不返回,请申报者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

第十二条  报送程序

  (一)省级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奖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校→县(市、区)评奖机构→市评奖机构→省评奖办公室”程序申报;

县(市、区)教科研机构直接报县(市、区)评奖机构,市属学校和市教科研机构直接报市评奖机构;

各高等院校、厅各处室、厅各直属单位由所在单位汇总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评奖办公室。

第十三条  报送数量  

本次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申报名额如下:

(一)各市申报数量名额:青岛、潍坊、济宁、临沂每市限报60项;济南、烟台、德州、聊城、泰安、菏泽、淄博每市限报50项;枣庄、东营、威海、日照、滨州每市限报35项;莱芜限报25项。

(二)高等院校不限项。

(三)其他厅处室(直属单位)等不限项。

第六章    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本次评奖实行逐级评审。各市、各单位首先对本市、本单位申报参评成果进行初评,并签署初评、推荐意见后报送省评奖办公室。

(二)省评奖办公室对各市、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成果材料进行资格复查。

(三)省评奖委员会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的职责是对各市、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学科评审组专家分别对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列入拟授奖成果及授奖等级的建议名单。

(五)省评奖委员会审定最终获奖成果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

(一)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要求,确保获奖成果质量。

(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各学科评审组评出的获奖成果可以少于限定名额,但不得突破名额指标。

(四)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五)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已获奖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奖励,并予以通报,且取消其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七天内为评奖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奖办公室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的获奖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和追回全部奖励,予以通报,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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