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之规定,青岛市消防支队提出明确要求: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人员须参加业务培训,并进行业务测评,请未参加过培训的学院将人员名单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学校保卫处消防科。
联系人:于迎霞,联系电话:88959586,电子邮箱:qustbaoweichu@163.com。
附件:附件(报名表).docx
保 卫 处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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