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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研究生院  审核: 来源:研究生院  编辑:臧传永 点击:[] 日期:2018年07月06日

根据《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2014】16号)、《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办【2018】25号),2014年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应于2018年11月底完成自我评估工作,并将自我评估报告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结合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合格评估所需上报材料如下:

(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按一级学科编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按领域分别编制。

(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

(三)《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该表反映2013年-2017年学位授权点状态,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均需报送《信息表》。《信息表》excel文件命名格式:

1. 学术学位授权点按“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授权级别+学科(类别)代码+学科(类别)名称”规则命名,例如“10001北京大学博士0101哲学”。

2. 工程专业学位授权点,分领域按“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授权级别+领域代码+领域名称”规则命名,例如“10001北京大学硕士085211计算机技术”。

其中,《总结报告》和《汇总表》于11月16之前报给研究生院,同时上传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信息表》于10月25日报给研究生院审核。

二、情况说明

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相关数据的统计时间按其编写说明统计时间以报告撰写时间为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为起始时间。《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编写内容的统计时间按照学位办〔2018〕25号文件要求执行;

2. 2018年拟在动态调整中撤销并上报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学科,可以不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信息表》,但仍需在平台中填写自评结果汇总表信息;

3. 已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再列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范围内;

4. 2015年以后新增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和硕士点,不论以何种基础新增,满3年后参加专项评估;

5. 新增一级学科点后不再保留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不再提交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信息表》,但需参加三年后的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

6. 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对应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如在合格评估范围内,则要参加合格评估,提交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信息表。

联系人:许源元 杨晶巍

电话:84022819 84022387

邮箱:zpb@qust.edu.cn

研究生院

2018年7月6日

附件1:总结报告.doc

附件2:汇总表.doc

附件3: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信息表(学术学位).xlsx

附件4: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信息表(专业学位).xlsx

学位办[2018]25号-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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