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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签订交流合作协议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08年06月18日

日前,青岛科技大学政法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经双方学校批准,就双方合作交流等有关事项,在香港城市大学签订协议。双方认为,为加强双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平等互利”的原则,两校学院之间缔结合作协议,有利于促进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进而实现双方互惠互利,有助于双方建立长远的合作联系。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三个方面达成合作协议:

一、双方学生交流项目。双方同意每年从各自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中选拔二名优秀学生,到对方学校相关专业插班修读部分课程,学习时间为一学期。交流学生豁免在对方学校的报名费及学费。交流计划以外的其他学生可以交付标准学费,以“非学位”访问学生身份在对方院校学习。

二、推荐研究生项目。香港城市大学同意青岛科技大学每年推荐不超过20名学生参加法学硕士项目。青岛科技大学推荐的学生必须具备法学学士学位或同等学位并符合相关语文水平的要求。根据香港城市大学的有关规定,所有依照协议录取的学生与法学硕士项目其他学生享有相同的待遇。根据相关合作协议规定,所有经法学硕士项目录取的学生有机会申请参加世界各地与香港城市大学有合作关系的法律院校的双学位法学硕士项目。在这些项目中,获香港城市大学录取的学生有资格在某些院校获得学分的承认与转换。

三、教师交流合作项目。双方同意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选派资深教师到青岛科技大学政法学院进行短期讲学。双方还表示,同意对感兴趣的教学和科研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合作的研究成果,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的贡献程度协商分享。   

双方还同意,今后将随着双方的合作与交流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一步延伸、拓展交流项目和拓宽合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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