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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举办《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07年12月17日

128上午,政法学院组织教师和学生会成员来到佳世客附近的远洋广场,配合今年普法宣传月活动,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宣传活动。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是这次活动的口号,学院师生在远洋广场,为市民免费发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回答了一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的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师生们详尽的回答得到了现场市民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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