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
【有组织科研】体育学院与山东文旅青岛...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学生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07年10月18日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1]《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青劳社[2007]64号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我校学生自2007101日起,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学生有关的医疗待遇、医疗报销等事宜介绍如下:

一、       2007101日起学生参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的医疗报销事宜均由青岛市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二、       基本医疗待遇:

1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指住院、发生意外事故、批准门诊大病的当日起至下一年的当日止,下同)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2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报销)限额为12万元。

3门诊大病待遇,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主要限定为8个病种: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其中前4个病种不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实行记帐管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不实行费用限额;后4个病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实行限额报销管理,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统筹支付(报销)限额为2000元。

三、       其它相关规定

1、  因意外伤害事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除外)发生的医疗费,无责任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先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的医疗费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金补足差额。责任人确无赔偿能力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金按照相应标准支付。

2、 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降低5个百分点支付。

3、 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因急诊住院、意外事故(就医单位一般限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提供所住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医疗报销单据、各项医疗服务费用清单、单位证明等材料)。

四、       医疗报销

1、  学生因病住院,凭身份证、医保卡在住院处先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出院时在住院处直接结算。

2、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凭就诊医院的病厉、医疗单据、检查报告、身份证、医保卡和单位证明到青岛市社保局(福州路九号)门诊结算处办理报销(电话:85756036

3、  门诊大病主要限定为8个病种: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患有以上疾病的学生,应先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医疗报销待遇。

五、       关于医疗用药、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医用材料问题

1、              目前,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共收录甲(报销比例高)、乙类西药1144个,其中甲类药品315个,乙类药品829个;中成药品935个,其中甲类品种135个,乙类药品800个。乙类药品在报销前个人先承担10-50%不等的比例,剩余部分的金额才能和甲类药品一样报销。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向大夫申明)首选使用甲类药品,尽量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不能报销)。

2、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一般在报销前个人先承担20%的比例,应尽量少做。

3、              医用材料尽可能选用国产材料,进口材料价格较高。一般使用进口材料仅按同类产品的国产材料价格报销。

六、       除规定的8个病种的门诊大病外,其他病种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个人承担)。

七、       关于医保卡

医保卡为个人享受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证件,内存个人相关信息,当住院、出院结算、办理门诊大病手续、办理门诊大病报销及意外伤害事故报销时使用,应妥善保管。

以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1]《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劳社[2007]64号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用手册》等文件精神整理,凡与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文件为准。

附:青岛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医保咨询电话86010736

校医院

 

上一条:关于上报评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我所经历的评估”征文活动的通知

关闭

0
新闻链接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科大要闻
综合新闻
焦点图志

友情链接

崂山校区 - 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99号   四方校区 - 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53号   中德国际合作区(中德校区) - 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团结路3698号 高密校区 - 山东省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   济南校区 - 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2015 青岛科技大学    管理员邮箱:master@qust.edu.cn

鲁ICP备05001948号-1   鲁公网安备 370212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