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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作者:计财处  来源:刘园园  责任编辑:计财处  终审: 点击:[] 日期:2016年05月01日

各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青岛市调整了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为做好公积金缴存及提取工作,更好的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现将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及提取时间要求,通知如下:

1.政策要求

(一)提取材料

1 购房后首次提取公积金(包括贷款购房)

①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发票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契税发票原件)。

②房产证或合同上是直系亲属(目前仅限配偶)名字,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③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分别剪成身份证大小)。

注:无贷款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截至契税发票日期当月的公积金余额,以后将不能再提取。

2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

偿还本市住房贷款本息的:①贷款合同原件;②贷款合同上是直系亲属(仅限配偶)名字,需带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③商业贷款,需提供已打印还款记录的存折或银行打印的最近12个月经银行盖章的还款记录;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分别剪成身份证大小)。

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即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除提供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商业贷款的,还应同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产证原件、契税发票原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自2016年2月起,商业贷款为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的,除需提供前述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房产证(二手房)或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发票原件;如果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且借款人非本校教职工的,请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贷款合同原件、还款记录先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崂山管理处进行征信查询后再将材料交至计划管理科提取。

3、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③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

②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5 租赁房屋提取公积金

①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②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6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

①退休证原件;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分别剪成身份证大小)。

注:退休人员提取公积金需等退休后的下个月方可提取。

7离/辞职人员提取公积金

①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

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③户口簿原件。

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分别剪成身份证大小)。

注: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8、重病、大病人员提取公积金

①提供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③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请分别剪成身份证大小)。

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位职工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时间由提取申请人决定。

(二)提取额度

①教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②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③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④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二、提取时间及要求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每月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为25日(节假日顺延),财务处每月收取公积金提取材料时间为1—20日(节假日顺延),寒、暑假停止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取公积金的教职工每月(不包括寒暑假)20日前的工作日将提取材料(周二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时间)送交财务处计划管理科(图书馆楼2016房间),如无特殊情况,财务人员于当月25日到青岛市崂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提取(节假日顺延);公积金提取后金额自动转存到个人公积金联名卡中,请教职工本人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建设银行任一网点提取。

公积金提取后的次月1日至20日为公积金材料发放时间(节假日顺延),请教职工本人(委托校内职工代取,需出具纸质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及时取回自己的公积金材料,过期不取如出现丢失材料的情况,由提取申请人自己负责。

三、公积金查询办法

如果教职工需要查询个人公积金编号,可登录财务处网站,“职工信息查询”自行查询。无法网上查询的,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工作证原件到财务处计划管理科查询,为确保教职工个人利益不受侵犯,财务处不接受电话、短信等查询方式。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偿还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2.截至目前,教职工装修房屋不能提取公积金;

3.政治学习时间(每周二下午)及寒、暑假停止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咨询电话:

1.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王老师:电话:88957668

2.崂山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88893091,88978601

青岛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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