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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李鲲鹏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11年06月20日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管理,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2011】9号文)以及《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校内劳动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青科大字【2008】25号)的规定,今后学校新进各类人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要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现就学校今后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青科大字【2008】25号文件规定,今后学校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主要采用接受劳务派遣的形式,各用工单位(部门)应根据自然减员、岗位任务需要以及专业、学科、团队建设急需人才情况,向学校人事处申请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计划。

二、为保证岗位招聘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用工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校工会、用工单位(部门)、岗位归口主管部门等组成。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包括审核招聘条件、确定招聘程序、应聘人员资格审查等)。招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三、招聘的非事业编制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人员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用工单位(部门)要填写《青岛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岗位审批表》。劳动用工岗位的招聘条件由用工单位(部门)提出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统一招聘。

五、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人员的待遇,参照《青岛科技大学聘用编制外工作人员相关待遇的暂行规定》(青科大字【2008】172号),由人事处根据岗位任务研究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六、学校对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实行岗位管理和计划管理。凡在学校岗位上工作的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必须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招用非事业编制用工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引起劳动纠纷争议,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原来由单位(部门)自行招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要逐步移交人事处统一管理。

八、后勤两中心用工原则上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目前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的原“青岛化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和“青岛化工学院修建公司”两个用工管理户自本通知下发后,停止对外招聘工作,不得再签订新的聘用工合同。今后后勤处招聘劳动用工,全部实行劳务派遣形式,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用工计划,将用工计划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在“非事业编制用工招聘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纪委、工会等部门参加,按有关程序进行招聘,并将招聘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高密校区招聘后勤服务、安全保卫人员参照后勤处招聘人员的程序进行。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部门)使用预算内经费、预算外经费、科研经费等支付工资、劳务费、加班费、劳动保险等都要报人事处审批。学校计划财务处要按照人事处通知支付工资、劳务费、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未经人事处同意计划财务处不再支付任何单位(部门)劳动用工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加班费、社会保险等。

十、学校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一次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招聘工作。2011年有用工需求的单位(部门),于6月22日前向学校人事处申请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计划。

十一、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是我校今后用工形式的重要补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各单位(部门)用工岗位、用工计划要集体研究,要严格按岗位需要用工,依法用工。

人事处

2011年6月17日

附表《青岛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岗位审批表》.doc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1届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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