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教职工参加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的基本情况,参照《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的文件要求,现进行保障金的申请和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标准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的标准领取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统筹一段、二段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领取保障金。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领取保障金。
4、在保障年度内获得青政发【2016】35号《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中之规定救助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领取保障金。
5、已享受公务员补助、保健对象补贴支付,以及青政发【2016】35号文件救助的,计算保障金时,需将已由上述各项基金支付的补贴、补助、救助的金额从自负医疗费总额中减除,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标准计算并领取保障金。
6、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①保障期及等待期:保障期为1年。初次参加保障计划设30日等待期,期间不享受保障待遇。保障期满并按时接续的,不再设等待期;否则,重新设立30日等待期。②退休及调动:会员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仍可享有本方案提供的待遇至保障期满,但不再接受续期。会员在保障期内变更工作单位,且继续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继续享有本方案提供的待遇至保障期满,否则本次保障计划终止。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普通借记卡,不限制开户行)复印件一份,请在复印件上标注单位、姓名。
3、医院结算材料,其中:
(1)申领住院保障金:医疗费用结算单(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
(2)申领大病门诊保障金:医疗费用结算单(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急诊住院保障金:医疗费用结算单(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若无出院记录,须提供急诊室证明并加盖急诊专章);
(4)申领异地转诊保障金:医疗费用报销单(盖章)、审核表(原件)、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
4、保障金申请人医保结算时,已享受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或民政对象救助的,应提供《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或《青岛市民政救助对象结算单》。
5、申领保证金应在被保障人病种确诊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逾期视同个人放弃。
三、申领程序
1、以各分工会为单位,将申请人上述材料于12月25日之前统一交至校工会办公室(图书馆楼5027)。
2、保障金将在办理日起的一个半月内转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请申请人及时查收。
校工会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88957896
青岛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