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轮学校购房(从第一批商品房开始到第二次腾空房)的部分职工,原有住房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出售,根据学校“商品房”和“腾空房出售办法”规定,要将原有住房评估房款的20%上缴到学校。为便于工作,进行评估,请有关职工上交原有住房房产证的复印件(若手中没有的,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查询后复印)。
该通知已分别在2010年3月29日、4月20日发布。到目前,大部分职工已将原有住房房产证的复印件送缴到房改办(崂山校区图书馆楼1012房间)。请未送缴的有关职工务必在5月21日下午四点前缴到房改办,逾期一天,加收原有住房评估房款1%。
请各学院、各部、处及时传达到相关职工。
房改办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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