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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安处关于2008年户口迁移问题说明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08年06月20日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执行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针对2008年录取的研究生、本科、专升本学生入学户口问题做以下说明:

1、户口为山东省以外的学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入学报到时要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报到时,未办理落户迁移手续者,视为放弃。

22008年考入我校的研究生、专升本学生,其户口在2007年以前已迁入学校或原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学生(包括学校集体户口、原单位集体户口)允许入学报到时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但对报到后不办理落户手续的,视为放弃。

3、户口属山东省内的学生,如果在专科或本科毕业时已经将户口迁回原籍,又升入我校学习的,不再允许个人户口迁移到学校,待毕业时可持报到证将户口直接迁移到工作单位即可。

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0532-84022627

 

 

                                     公安处

                                  200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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