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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寒假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保卫处  来源:马寒  责任编辑:保卫处  终审: 点击:[]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校直各单位:

2015年春节寒假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青岛市委、市政府和市高校工委关于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寒假、春节期间学校的安全稳定,根据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安全稳定会议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2015年寒假期间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警钟长鸣”和“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教育,确保寒假春节期间安全。各级领导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以及“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原则,认真做好寒假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

二、认真开展安全防火大检查,切实抓好校园安全防火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防火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刻认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性,广泛进行安全防火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严格制度,责任到人。在放假前,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办公室、生产(实验)场所、机房、学生宿舍、食堂、仓库等全面进行检查,对前期安全检查通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做到“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要特别严查大功率电器的使用,严禁在教职员工及学生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烧水壶、电热杯、电吹风、电热梳及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充电器和插座。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做饭和饮酒。禁止在宿舍内堆放杂物,彻底清理阳台上堆放的大量废弃物,消除存在引发火灾的隐患。放假期间要认真做好断电、停水、停气、以及做好封门等安全事项,切实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三、强化安全生产(实验)制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实验)责任制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生产(实验)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切实安排好值班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加强巡视,彻底杜绝空岗、溜岗现象的发生,按照学校假期中的规定,按时开启宿舍和食堂,认真做好供暖、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的值班看护。

四、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与防范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的维护,切实加强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各类贵重物品和仪器、现金和支票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看护;严格假期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防火教育和安全管理;加强外来人口和用工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对外租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不得将校园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保卫处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督促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认真做好接报警处置,加强技防措施。

为保证寒假期间学校安全,加强出入车辆与人员的管理,学校将实行假期大门管理方案,具体调整如下:

  • 崂山校区开放东大门与375门。东大门北侧通道临时关闭,南侧通道正常运行;321车站处门口关闭。

  • 四方校区开放西大门与南二门,南一门临时关闭。

大门开放时间为早7:00至晚9:00,新方案将于1月26日起执行。

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

放假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注意离校回家和返校途中的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注意节假日期间参加旅游、冰上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功能如公安110等报警方式保护自己,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被抢、被盗、被骗等案件的发生。

六、加强护校、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假期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学校设总值班室负责全面处理和协调假期期间有关事宜;保卫处负责假期的校园治安安全工作,处理各类案(事)件,督促检查护校值班值勤情况,承担学校的消防和技防报警的执勤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安排值班人员和带班人员,保证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做好值班记录,严禁出现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现象。各部门领导对所辖部位的安全负总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杜绝走过场和发生空岗现象。各部门的寒假值班表,假期因科研、实验等继续工作、留校人员、校舍及实验楼开放等情况,请于2015年1月22日前把纸质版盖章后报校办和保卫处备案。

联系人:崂山校区 鲁伟 电话:88958286 四方校区 曹健 电话:84022692

七、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假期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假期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生产(实验)事故、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将按《青岛科大学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保卫处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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