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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来源: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12年04月18日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部门:

根据“青人社发〔2012〕19号”,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

㈠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3%调整为2%;

㈡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7%调整为2.2%;

㈢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

㈣退休人员由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特此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2012年4月17日

上一条:“讲文明 除陋习 树新风 促和谐”倡议书

下一条:转发:关于2012年第二次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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