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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关人员上交20%原有住房出售款的通知
作者:后勤处  来源:李鲲鹏  责任编辑:房改办  终审: 点击:[] 日期:2012年02月22日

根据学校教职工购买住房办法(青科大字[2005]142号)文件规定,参加购买学校商品房的职工将原有住房出售的人员,需将已出售原有住房评估价20%的房款上交学校,现将相关人员房屋评估价(按照2005年9-11月期间房价评估)进行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致电学校后勤管理处房改办:88956726,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请相关人员于3月20日前到学校计财处办理交款手续。

望周知。

附件:http://www.qust.edu.cn/images/files/20120406135948882.xls

后勤管理处房改办

2012年2月22日

上一条:关于购买“山水雅居”商品房职工核实购房交欠款情况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2年度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人选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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