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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职工采暖补贴执行新的文件规定并补发职工2009年采暖补贴差额的通知
作者:  来源:任允晓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10年07月08日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建设厅、人事厅及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8号)的文件精神,对我校职工采暖补贴执行新的文件规定并补发职工2009年采暖补贴差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开始执行青岛市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暖补贴标准。

二、从2010年起,工作人员的采暖补贴按其当年度10月份的职务(职称)随当年度10月份工资 发放,此后增加人员或职务变动的不再补发。

三、因我校2009年职工取暖补贴已经按原标准发放,已享受取暖费的职工按照差额补发,未享受的职工按新标准发放。

四、人员范围为:2009年10月工资关系在我校且2010年7月工作及工资关系均在学校,工资正常发放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五、采暖补贴在2010年7月工资中发放。

六、附表(新取暖费标准标准)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2010年7月8日

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

职级

原标准

新标准

差额

厅级

900

2200

1300

处级

680

1700

1020

科级

570

1300

730

科员及以下

490

1100

610

正高

900

2200

1300

副高

680

1700

1020

中级

570

1300

730

初级

490

1100

610

工人

490

1100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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