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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交房产证复印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终审: 点击:[] 日期:2010年03月29日

参加本轮购房(商品房和腾空房)的部分职工,原有住房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出售,根据学校“商品房”和“腾空房出售办法”规定,要将原有住房评估房款的20%上缴到学校,为进行评估,便于工作,请有关职工将原有住房房产证的复印件(若手中没有的,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查询后复印)在2010年4月20日前缴到房改办(崂山校区图书馆楼1012房间)。

房改办

20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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