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第一期个人委托贷款将于2009年10月到期,具体到期日为2009年10月8日至2009年10月23日,学校将于到期日返还委托贷款本金及最后一期未付利息。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个人委托贷款到期日为存入款项日期三年后的对应日,例:2006年10月12日存入款项,到期日为2009年10月12日。
2、个人委托贷款到期后,学校根据每一笔委托贷款实际到期日按天计算未发放利息,利息随本金一并发放给贷款委托人。
3、请各位办理一期委托贷款的同志持本人身份证、收款收据、个人委托贷款协议于到期日来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办理退款手续,到期日前按照年利率7.56%支付利息,逾期不来办理,超过到期日时段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领取人须为协议约定的贷款委托人,由我校职工代理的委托贷款返还手续由原代理人负责办理。
计划财务处
200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