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校长期病休人员进行病情审核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非在岗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校现有长期病休的事业编制固定职工(以下简称病休人员)进行病情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校所有长期病休人员,必须于2008年4月25日以前将近半年的病历或治疗纪录(如费用单据等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重点审核病休人员是否具备继续休假治疗的条件。
2、对要求继续治疗的人员,学校将于2008年5月委托青岛市医疗鉴定部门进行病情鉴定。
3、学校将根据每个病休人员的病情审核和鉴定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休假治疗,对符合病休条件的,继续休假治疗,执行病假工资。
4、对4月25日前不按时提交病历等材料、5月份不按时参加病情鉴定或经审核鉴定不符合休假治疗条件的人员,从2008年6月起,按下岗人员管理,三个月后按照学校《下岗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青岛市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
5、学校每年将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组织下岗人员参加竞聘上岗。
6、今后,学校将每半年对长期病休人员休假治疗情况审核一次。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