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关于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精神,自2008年1月起,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停止补充医疗保险的收费工作,因此,我校事业编制全体参保职工(含退休,离休干部除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划拨比例皆降低4%,具体为:
1、在职职工35周以下的,划拨比例由6.3降为2.3%;
2、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由6.7%降为2.7%;
3、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由7.5%降为3.5%;
4、退休人员,由9%降为5%。
上述人员社会保险投保基数不变。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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