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度不符合发放取暖补贴条件的职工,现符合条件且配偶单位亦不发放的,请于12月19日前持房产证(购房合同、承租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单位不发放取暖补贴证明及个人申请(需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是双职工的要写上配偶姓名及部门、职务/职称)到房改办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84022839
房改办
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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