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由于自2006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及方法国家有所改变,现将1月工资发放的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6年1月开始,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调整成1600元。每月应发工资减去1600后再在其基础上减去房屋增量补贴、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套用以下表格计算所得税。
级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 率(%)
|
1
|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 5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2、为了保证教职员工的利益,学校研究决定本月工资发放两次,第一次发放在职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和补贴,时间2006年1月15日;第二次发放在职人员的年终双薪、岗位津贴、课时费等,时间2006年1月20日。
3、在职人员的年终双薪、岗位津贴、课时费等汇总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汇总金额除以12得出每月应发金额,然后根据下表得出应纳税率及纳税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汇总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 数
| 每月应发金额
| 税 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
| 5
| 0
|
2
| 不超过2000元
| 10
| 25
|
3
| 不超过5000元
| 15
| 125
|
4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375
|
4、未尽事宜及有疑问的老师请与计财处计划管理科陈老师联系,电话:84022812。
请周知。
计划财务处
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