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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单身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审核: 来源:  编辑: 点击:[] 日期:2005年07月11日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对单身公寓的需求不断提高,为加强单身公寓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单身教职工正常居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单身公寓入住人员范围
    1. 我校在职且家庭住址不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未婚教职工。
    2. 配偶不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已婚在职教职工。
    二、 单身公寓房源及居住标准
    1. 房源:四方校区7#楼、10#楼、11#楼;东部校区7#楼第5、6单元。
    2. 居住标准
    (1)四方校区7#楼、11#楼南面为3人间,北面为2人间。
    (2)四方校区10#楼南面为4人间,北面为4人间。
    (3)东部校区7#楼第5、6单元(两室一厅、一室一厅),客厅不住人,每房间为4人间。
    三、 单身公寓入住标准
    1. 具备入住条件的单身教职工每人允许申请一个床位。
    2. 博士生、高级职称人员、处级以上干部可申请一间房(原则为二人间或三人间)。
    3. 35岁以上的大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一间房(原则上为二人间)。
    四、单身公寓入住审批手续
    1. 凡符合入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领取《单身公寓申请表》,填表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2. 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办理住房登记手续,并签署《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签署《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的教职工入住单身公寓,均以私自占房处理,学校在其占房期间将按高房租收费。
    五、单身公寓收费标准及交费程序
    1. 标准房租费:7#、11#楼40元/月•床位,10#楼15元/月•床位,东部校区7#楼第5、6单元30元/月•床位。
    2. 高房租费:标准房租费的3倍。
    3. 每月由房产科向计财处报单身公寓租金通知单,计财处对照相应房租标准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房租费用将主要用于改善单身公寓的住宿条件。
    4. 单身公寓入住人员的水、电费及卫生管理费等按有关规定缴纳。
    六、 单身公寓的管理
    单身公寓入住人员入住期间必须服从学校单身公寓管理规定。
    1. 住房人员入住前,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交纳床位、公用设施等押金200元,领取房间钥匙,到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床位。
    2. 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负责安排单身公寓。入住人员要服从安排,不准擅自调换床位和房间,否则,均以私自占房处理。
    3. 入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若连续两个月闲置房间,以及在外租房、借房、购房、配偶单位分配住房等都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交回房间及床位,否则,将按高房租收费。
    4. 入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如调离、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出国以及请假、进修离校等一年以上者均应交回房间或床位并办理退房手续。
    5. 为加强对单身公寓管理,学校成立单身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人事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成员有计财处、公安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同志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房产科。
    七、 居住单身公寓的教职工结婚后,学校不再安排单身公寓
    1. 现居住学校单身公寓的已婚双职工,允许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申请调配到双人间,过渡期满后将按高房租收费,其它费用自负。
    2. 现居住学校单身公寓的已婚单职工,允许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申请调配到双人间,过渡期的床位费按标准房租费的1.5倍收取,一年后将按高房租收费,其它费用自负。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说明:文件附件的有关内容请到后勤管理处网页查询(http://hqc.q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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