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我校自2009年8月起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住房租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放标准:
按教职工当月住房增量补贴计算基数的1.5%计发;
二、 发放范围:
我校在岗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实行见习期或初期工资的人员在见习期满,明确岗位后开始发放。
特此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人事处
20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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